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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釋疑黨員能否炒股: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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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買賣股票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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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日電 關於“黨員還能不能炒股”這類問題,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今日介紹,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等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瞭《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圍繞網友們關心的《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馬森述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瞭出來。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馬森述介紹,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瞭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傢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瞭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佈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土信貸高雄旗山土信貸瞭。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瞭《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他介紹,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1102/037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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